法律问题

飞仕得: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曾与投资人存在对赌及特殊股东权利安排,需关注发行人是否仍作为对赌义务主体、特殊权利是否清理彻底及是否影响控制权稳定或本次发行上市。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4-12-02 · 终止

公司名称
杭州飞仕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飞仕得
审核编号
1819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60页至第1-1-62页;第3-3-1-17页至第3-3-1-18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股东投资时曾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云扬投资、杭州浩歌相关安排包括2020年业绩承诺、反稀释条款及估值不低于13.8亿元等内容,投资方特殊权利于2022年9月不可撤销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2021年9月,发行人及施贻蒙、徐晓彬、李军、杭州存志、杭州斯年与陈向东、银杏堡投资签署包含回售权、清算权、股权平移、股权转让及增资限制、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知情权、优先股利分配权、最优惠条款、2020年业绩承诺及上市时点承诺等内容的协议。发行人回购义务于2021年12月不可撤销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与发行人有关的其他股东特殊权利条款于2022年12月不可撤销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创始股东回购义务于2022年12月中止,并附带发行人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发行人中止或放弃上市计划、撤回上市申报材料或上市申请被否决时恢复效力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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