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旷视科技:发行人设置A类股份、B类股份的特别表决权结构,实际控制人通过A类股份及一致行动安排控制发行人,需关注特殊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性、控制权稳定性及中小投资者保护。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4-11-29 · 终止注册

公司名称
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旷视科技
审核编号
858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80页、第1-1-128页至第1-1-129页;第3-3-1-12页至第3-3-1-16页、第3-3-1-28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公司股份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每股A类股份拥有10份投票权,每股B类股份拥有1份投票权,少量保留事项每股均只有1份投票权。印奇、唐文斌、杨沐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合计控制发行人241,807,640股A类股份,占已发行总股本16.83%、占全体股东可行使表决权70.28%。招股说明书披露该安排将使三位实际控制人对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拥有重大影响,中小股东决策能力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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