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凯普林:发行人历史股东投资协议中存在回购、引入新投资者限制、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清算财产分配、知情权等特殊权利条款,且申报稿披露相关条款虽已在上市申请受理后终止,但附有恢复效力安排,需关注是否影响股权清晰稳定、控制权稳定及发行上市条件。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4-07-09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北京凯普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凯普林
审核编号
1799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5页、第1-1-60页至第1-1-65页、第3-3-1-19页至第3-3-1-20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公司股东国科瑞华、赵鸿飞、周晓峰、丰首投资、中车转型基金、青岛融源、首丰顺鑫在投资取得发行人股权时,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不同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特殊权利条款。相关条款包括股权回购、引入新投资者限制、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清算财产分配、董事提名、知情权等。2023年2月和2023年3月,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前述条款自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之日起终止;如发行人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材料被撤回、退回、驳回、终止或审核未通过,则前述被终止条款自动恢复原有效力且视同未曾终止。招股说明书同时提示,如未来发生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后恢复效力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履行有关对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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