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飞潮新材: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集中及一致行动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治理规范性。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4-07-03 · 终止

公司名称
飞潮(上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飞潮新材
审核编号
199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24页、第3-3-1-20页至第3-3-1-21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何向阳、何晟为兄弟关系,二人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7.25%股份,合计直接持有74.50%股份;同时通过飞潮科贸共同控制发行人9.31%股份表决权,何晟通过上海滤境间接控制发行人3.88%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发行人87.69%股份表决权。二人分别担任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并于2021年11月26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招股说明书披露,如二人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地位对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损害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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