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扬股份:发行人申报前已通过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并约定限售期、离职回购等安排。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4-06-30 · 终止

公司名称
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新扬股份
审核编号
1807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101页至第1-1-103页、第3-3-1-26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为稳定核心团队和业务骨干,于2018年6月设立新扬鼎辉、新扬航新、新扬瑞泰三个员工持股平台。2019年7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的议案》,向员工持股平台定向增发200万股,发行价格22元/股。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的限售期为自其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合伙协议约定了违法犯罪、违反职业道德、违反规章制度、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泄露商业秘密、营私舞弊、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下合伙份额收回安排,以及非过错离职、退休等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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