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华光光电:发行人曾实施国有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后按山东省国资委要求整改为员工持股并补足出资,需关注员工持股计划、持股平台、内部流转退出及锁定安排的合规性。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4-06-27 · 终止
公开摘要
2018年12月,发行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共29名员工按6元/股发行股份2,980,000股实施股权激励。2019年8月,上述29名员工签订潍坊汇盈合伙协议,以所持华光光电股份出资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潍坊汇盈。山东省国资委2021年5月10日下发鲁国资产权字[2021]27号文件,要求该等股权激励整改为员工持股,由参与员工按照同期或相近期间战略投资者入股价格12元/股补足出资,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团队持股应全部退出。部分离职员工或因经济能力原因不愿补足出资的员工,将股份按12元/股向符合条件员工内部流转;奥瑞斯及部分自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不符合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相关要求予以清理。根据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执行的员工持股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包括直接持股及通过潍坊汇盈间接持股两部分,合计持股298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