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澳斯康:发行人历史上与投资人签署过含回购、业绩补偿、一票否决、反稀释、领售等特殊权利条款的股东协议,需关注发行人作为义务主体的对赌条款是否已清理以及特殊权利是否存在恢复安排。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4-01-02 · 终止

公司名称
澳斯康生物(南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澳斯康
审核编号
1294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140至1-1-144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21年2月股东协议约定,如公司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合格首次公开发行等情形,相关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或收购股权,并约定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2021年11月及2021年12月股东协议继续约定投资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回购或收购权,以及一票否决权、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优先认缴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领售权等特殊权利。2021年9月,发行人、源远生物、实际控制人SHUN LUO与除中金佳泰、中金传化外其他全体股东签署补充协议,解除发行人承担的回购义务及业绩补偿义务;2022年5月,中金佳泰、中金传化签署确认函作出补充确认。2022年5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全体股东签署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监管机构受理之日起,前述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宣告终止;但如出现发行人撤回申请、上交所驳回或终止审核、未按期通过辅导验收或未申报等情形,被终止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效力。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