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泰凌微:发行人设立泰凌美国、通过泰凌香港再投资泰凌台湾过程中存在发改、商务、外管等境外投资程序瑕疵,需关注行政处罚风险及发行上市影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3-07-07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注册稿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拥有泰凌香港、泰凌美国、泰凌台湾三家境外子公司。泰凌香港直接投资已履行发改、商务、外管手续;泰凌美国直接投资存在发改备案未及时办理情形,后取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泰凌台湾再投资存在发改未办理、商务报告未及时办理、外管备案未办理等程序瑕疵,按现行有效法规部分事项已无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