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信宇人:发行人历史融资及股份转让过程中曾与多名外部股东约定特殊股东权利,包括随售权、领售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回购权、业绩承诺及上市对赌等安排;申报稿阶段需关注相关特殊权利是否已彻底终止、是否存在恢复效力安排以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3-06-30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信宇人
审核编号
125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71页至第1-1-74页;第3-3-1-9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6年至2021年期间历次增资、股份转让及外部融资中,相关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主体签署过含有特殊权利条款的协议,涉及博实睿德信、南海成长、特睿投资、勤道投资、南通时代伯乐、嘉远投资、松禾成长、鄞州同锦、徐州睿德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纳维投资、鑫之缘、惠友豪创、晟礼投资、敦汇中凯、湾创贰号、同普远景、苏州同创、郑州同创、冠达伯乐等主体。相关条款包括随售权、领售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回购权、业绩承诺、上市对赌等。申报稿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变动合法、合规,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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