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通药物:原股东创业园发展中心向新通有限增资未履行评估程序、转让股权未履行审计及评估程序,需核查国资程序瑕疵、是否造成国资流失及是否构成上市障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程序 · 2023-04-26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2008年3月,创业园发展中心向新通有限增资100.00万元,未履行评估程序;创业园发展中心系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相关国资管理规定对外投资需要履行评估程序。2011年9月,创业园发展中心将其持有新通有限33.33%股权以100.00万元转让给张登科,未履行审计及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