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莱斯信息: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存在业务相似或潜在同业竞争关注,需通过业务定位、承诺及放弃特定业务等安排防范重大不利影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3-04-21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申报稿披露,中国电科作为实际控制人自身不参与具体业务,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单位不会从事与莱斯信息主要经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控股股东电科莱斯承诺其及其控制企业不参与导致或可能导致与莱斯信息主营业务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从事构成竞争的业务,将及时转让、终止或促使转让、终止,并就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莱斯信息。申报稿结论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莱斯信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影响发行人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