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相微:发行人历史融资文件及章程中存在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赎回权、回购权等特殊股东权利安排,需关注是否已彻底终止且不存在恢复效力条件。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3-04-11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新相微
审核编号
1257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54至1-1-56页;第3-3-1-15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披露,《新相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章程》曾约定出资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等事项;2014年8月江苏悦达、2015年4月陕西高技术相关投资协议约定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知情权、赎回权等事项;2016年8月北京电控、北京芯动能、北京燕东相关增资协议约定反稀释权、经营层和经理层人员设置限制、股权回购等事项;2020年8月台湾类比增资协议约定如新相微有限不能在协议签署后三个自然年度内完成中国国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台湾类比有权要求回购其全部股权;2020年10月、2021年4月其他投资协议亦约定股权转让限制、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注册资本优先认购权、新投资者进入限制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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