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华曙高科:发行人历史上签署过包含特殊股东权利的股东协议,申报上市后相关特殊权利终止,除赎回权外其他特殊权利存在附条件恢复条款。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3-03-21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华曙高科
审核编号
1183
审核阶段
注册稿
页码
第1-1-69至1-1-70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18年5月,国投创业基金增资时,公司、美纳科技、许小曙、兴旺建设、长沙华发、侯银华与国投创业基金签署《股东协议(一)》,约定国投创业基金享有特殊股东权利。2021年12月,国投创业基金、盛宇鸿图、李庆林、龙鹰贰号、聚丰增材、云晖三期、王建平增资时,相关各方签署《股东协议(二)》,约定全体投资方在特定条件下享有赎回权、反稀释权、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缴权等特殊权利,国投创业基金额外享有表决权方面特殊权利、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跟投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权利,赎回权承担义务或连带责任主体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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