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太美科技:发行人曾拟以开曼主体赴海外上市并搭建境外持股架构,涉及37号文外汇登记、境外可转债融资、境外主体注销及外汇注销登记等中国法合规问题。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境外投资、外汇及跨境合规 · 2023-03-17 · 终止
公开摘要
发行人前身太美有限于2018年拟以Taimei Medica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为主体赴海外上市,赵璐、肖亮及当时员工持股平台员工相继设立BVI、开曼、香港等境外主体,并依据37号文办理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但未向境外实际汇出资金。2018年12月,开曼太美与老虎基金签署可转债相关协议,老虎基金投入2,500万美元,该款项一直存放于开曼太美海外银行账户,未实际使用,亦未投入境内外任何相关主体运营。2019年6月,老虎基金与发行人签署E轮融资增资协议,约定开曼太美归还全部款项并终止海外融资协议、解除质押;2019年7月开曼太美归还2,500万美元。为实现境内上市,公司决定解除境外架构,截至2021年1月相关境外主体已全部注销,相关自然人已于2021年6月办理完毕37号文外汇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