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太美科技:发行人申报稿阶段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安排,赵璐通过直接持股、控制持股平台及A类股份8倍表决权合计支配较高比例表决权,需关注实际控制人认定、差异表决权设置程序、权限限制及中小股东保护。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3-03-17 · 终止

公司名称
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太美科技
审核编号
1095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239页至第1-1-240页;第3-3-1-21页至第3-3-1-22页;第3-3-1-57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截至申报稿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赵璐直接持有发行人17.2441%股份,并通过上海小橘、上海昆锐、新余深空、新余浩霖、舟山忆瑾、新余七武士、新余星盟、软素企管、新余诺铭等持股平台控制16.0552%股份,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33.2994%股份。发行人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本次发行前赵璐直接持有的92,773,388股设置为A类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一B类股份8倍;赵璐直接支配A类股份表决权占发行人表决权总数62.5045%,并通过9家持股平台控制B类股份表决权7.2744%,合计支配发行人表决权69.7789%。赵璐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发行人9名董事中6名非独立董事均由赵璐提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由赵璐提名。招股说明书披露特别表决权可能限制中小股东表决能力,并可能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同时披露公司章程对A类股份适用事项、转换、转让限制及重大事项一股一票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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