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太美科技:发行人历轮融资中曾存在回购权、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等特殊权利条款,部分条款曾以发行人为当事人并与发行人市值挂钩,需关注是否已彻底终止并不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3-03-17 · 终止

公司名称
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太美科技
审核编号
1095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3-3-1-31页至第3-3-1-32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历轮融资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璐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等签订了包含回购权、优先分配利润权、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缴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等特殊权利条款的股东协议,其中《F轮融资股东协议》为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前唯一有效股东协议。该等特殊条款自发行人于2020年10月获得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起处于失效状态,但《F轮融资股东协议》中回购权等特殊条款存在以发行人为当事人的情形且存在与发行人市值挂钩的约定。2021年3月28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璐与发行人当时全体股东签署《终止协议》,约定《F轮融资股东协议》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各方确认不存在其他以公司经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项为标准,以公司股权归属、股东权利优先性或内容变动为实施内容的有效或将生效协议或类似对赌安排,亦不存在与公司章程、内控制度不一致的特殊公司治理机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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