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中大: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份代持及本次发行前特殊股东权利协议,需确认是否已清理、是否影响股权清晰和上市法律障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3-02-10 · 终止

公司名称
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新中大
审核编号
1196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45页至第1-1-46页;第3-3-1-26页至第3-3-1-27页;第3-3-1-43页至第3-3-1-44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股东曾存在股份代持情形:2016年华政税务入股时主要股东为董国云夫妇,2019年因华政税务内部资产调整需要,董国云委托北京华瑞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代持公司465.90万股股份;2020年2月,华瑞汽车将465.80万股股份转让给董国云,股转系统协议转让过程中0.10万股由自然人俞乐华购得。发行人与新隆松相关方曾签署《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约定回购、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等特殊权利;2021年11月9日各方签署《解除协议》,约定《股东协议》不可撤销解除且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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