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三未信安:有限公司设立时存在创始股东以借款完成验资、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归还代办中介借款及设立后按《合作协议》调整股权比例等历史沿革瑕疵,需要关注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重大违法违规、股权代持或股权权属纠纷。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2-11-10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三未有限于2008年8月18日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徐新锋、乔梁分别以货币出资600万元、400万元。披露文件显示,两人分别从中介人员杨志强处借款完成实缴和验资,2008年8月26日三未有限向杨志强指定主体潘饰凯丝汇款1,000.20万元,用于偿还前述借款及利息。公司设立时工商登记股东为徐新锋、乔梁,创始股东后续根据2008年10月签署的《合作协议》通过2008年10月、2009年4月两次股权转让将股权比例调整至约定比例。发行人、张岳公、罗武贤、范希骏、徐新锋确认股权调整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价款支付,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股权权属清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