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骄成股份: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过程中存在艾明华、吴晓妹委托隋宏艳及其后周宏建代持股权,需关注代持形成、演变、解除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2-08-19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骄成股份
审核编号
1100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44页至第1-1-45页;第3-3-1-14页至第3-3-1-17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设立时,艾明华、吴晓妹因仍在其他单位任职并基于职业发展审慎考虑,委托隋宏艳代为出资并持有对应股权,设立时分别以隋宏艳名义出资1.5万元、1.0万元,对应15%、10%股权。2007年至2015年历次增资中,二人仍分别向隋宏艳支付出资款并以隋宏艳名义出资,代持比例保持不变。2015年7月,隋宏艳将名下股权转让给配偶周宏建后,周宏建继续代持;截至2016年4月,艾明华、吴晓妹通过周宏建分别持有82.5万元、55万元出资额,对应15%、1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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