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骄成股份:发行人报告期内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或第三方取得银行贷款,构成转贷情形,需关注其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及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资金拆借、资金占用及担保 · 2022-08-19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无锡统益、南京普林威、德富盛、迪尔迈等供应商或第三方取得银行贷款资金的情形,涉及中国银行上海闵行支行贷款。其中,无锡统益、南京普林威相关款项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日常经营;德富盛、迪尔迈相关款项最终拆借给润和集团。相关转贷不符合《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文件披露相关银行贷款均已还本付息,不存在逾期欠息,发行人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