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宣泰医药:发行人申报前已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平台合规性。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2-08-01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2020年,为完善治理结构、健全激励机制并调动关键岗位人员积极性,发行人进行了股权激励。发行人成立时创始股东联和投资和Finer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约定未来员工激励股份由Finer转让,因此发行人采用由创始股东Finer向持股平台宁波浦佳、宁波宣亿、宁波浦颐赠予股份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通过持有持股平台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或实际经营业务。申报稿披露,离职人员合伙份额处理符合其取得股权激励时签署的《合伙人协议》,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股的锁定期为自登记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之日起至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后的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