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晶华微: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销售、代收代付、关联方资金拆借及无真实交易背景受让票据收回借款的情形,需关注关联交易公允性、决策程序及票据合规。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资金拆借、资金占用及担保 · 2022-07-05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晶华微
审核编号
104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165页至第1-1-174页、第3-3-1-19页至第3-3-1-20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与Frankly Trading Co.,Ltd.、上海艾络格及上海翌芯发生少量关联销售,2018年至2020年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09%、0.95%、0.40%,自2021年起未与前述关联方发生新的关联销售。2020年1月,公司曾通过吕汉泉个人账户代付华虹宏力晶圆采购款257.01万元,2020年2月已入账并清偿并按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8年1月曾通过罗洛仪个人境外账户代收货款1.19万元。2019年及2020年5月,公司向上海翌芯拆出资金用于临时周转,上海翌芯以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归还部分借款;该等票据受让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违反《票据法》第十条,但公司披露不属于票据欺诈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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