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奥比中光:发行人申报时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实际控制人通过A类股份和员工持股平台维持较高表决权,涉及科创板表决权差异安排合规性及中小股东保护。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2-06-08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发行人于2021年1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方案,并于2021年2月20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相关事项后生效。本次发行前,黄源浩持有82,800,000股A类股份,其余股份为B类股份,每份A类股份表决权为每份B类股份的5倍;黄源浩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39.70%股份,通过特别表决权合计持有68.60%表决权。本次发行完成后,按拟发行4,000.10万股测算,黄源浩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将合计持有35.73%股份和64.84%表决权。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并对特别决议起到类似决定性作用,可能限制其他股东对重大决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