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峰岹科技:投资协议特殊股东权利条款的终止协议及恢复效力条款处理。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2-03-18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注册稿披露,发行人自2014年起历次增资的《投资协议》存在投资人的保护性权利、知情权、检查权、对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管理层股权(权益)转让限制、投资人的优先购买权、跟售权、强制出售权以及回购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权利安排条款。原《投资协议》“投资人权利的失效与恢复”条款约定,投资人权利在公司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自动失效,但将在公司上市申请被否决、终止审查或者主动撤回时自动恢复且视为自始有效。注册稿披露,截至签署日,相关各方已共同签署《<关于峰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项下特殊股东权利条款的终止协议》,将前述条款修改为投资人权利在公司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自动失效,且不因任何原因恢复;各方并一致同意解除投资人的回购权且回购权自始不发生效力。发行人股东全部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均已解除或终止,不存在发行人上市后仍有效的特殊股东权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