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长威科技:发行人历史上存在一次股权代持及解除,需确认股份权属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2-01-19 · 终止注册
公开摘要
注册稿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1次股权代持情形,已于本次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除该情形外,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股份权属清晰。2006年5月,林韶军将其所持51%股权转让给张明霞,林元坤将其所持49%股权转让给潘淑琴;2006年8月,张明霞、潘淑琴分别将所持股权回转给林元坤、林韶军。披露文件说明,2006年6月林韶军和林元坤计划移居境外,张明霞和潘淑琴当时就职于长威有限,出于方便日后境内文件签署等考虑,应林韶军和林元坤要求分别代持长威有限股权;股权转让款象征性约定为1元但未实际发生,代持期间张明霞和潘淑琴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公司经营管理权限、架构和控制情况未发生变化。后因林韶军和林元坤终止移民计划,决定解除委托代持关系并于2006年8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各方未签署书面代持协议和代持解除协议,但均确认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未因此产生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未结清债权债务。注册稿法律意见书披露,期间股权代持的设立、存续和解除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争议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