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大医集团:股东协议中特殊保护权利、回购权及恢复执行条款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1-12-29 · 终止
公开摘要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全体股东于2020年6月30日签署《股东协议》,约定投资人享有信息权和检查权、董事委派及观察员权、重大事项认可、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限制及共同出售、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回购权、上市后优先退出权、优先分红权、投资权和平等待遇等特殊保护权利。其中回购权约定若触发回购条件,实际控制人和/或其持股平台大医通汇、CMC应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020年12月25日,各方签署《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回购义务主体不包含公司,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担保或补足差额责任;特殊条款自公司股票上市申请获得上交所受理之日起终止;若公司未能实现股票上市,被终止的特殊条款自动恢复执行,但公司需承担的视同清算相关义务和责任不得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