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重塑股份:发行人子公司或参股安排中存在名为股权投资、实质为债务性投资的安排,发行人承担保证、回购或股权质押义务。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资金拆借、资金占用及担保 · 2021-08-18 · 终止

公司名称
上海重塑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重塑股份
审核编号
850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28页;第1-1-449页;第3-3-1-16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2020年3月重塑科技与澜海瑞升共同设立南海存秋,澜海瑞升实质为向南海存秋提供债务性投资,公司为南海存秋债务性融资回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将持有南海存秋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澜海瑞升。法律意见书披露,云浮融达对国鸿重塑的投资、澜海瑞升对存秋基金以及云能氢能对云浮鸿塑的相关投资,虽协议名为增资协议或投资协议,但投资人及被投企业之间实际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明股实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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