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上海谊众:发行人及子公司曾向自然人股东提供借款,相关款项已归还并支付利息,发行人就避免资金占用作出承诺安排。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资金拆借、资金占用及担保 · 2021-08-12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2017年2月,股东周劲松、李端、沈亚领、赵豫生、蒋新国归还了向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借款合计638.4263万元;股东孙菁于2019年11月归还借款91万元。申报稿披露上述借款均发生于报告期外,报告期内未发生股东借款情形,且上述股东均按照借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了利息。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