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茂莱光学: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星海公司为范一代持茂莱有限股权、实际缴款人与认缴投资人不一致、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未按当时规定强制结汇并用于外汇出资,以及代持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并享受税收优惠的事项。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1-07-19 · 终止

公司名称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茂莱光学
审核编号
690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3-3-1-35页至第3-3-1-39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1999年8月,星海公司与茉莱工贸共同设立茂莱有限,星海公司出资7万美元并持有70%股权;法律意见书披露,星海公司该等出资额实际系受范一委托代持。2002年5月茂莱有限增资,Moonlight America认缴7.2万美元,星海公司认缴11万美元,其中星海公司以现汇缴纳的2,344美元系由范一向Moonlight America借入并指示其直接汇入茂莱有限资本金账户,客观上导致1999年设立及2002年增资时存在实际缴款人与认缴投资人不一致。茉莱工贸已将境外客户货款调回境内,但将外贸收汇用作星海公司对茂莱有限设立时外汇出资,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外汇监管法规关于强制结汇的规定。茂莱有限自2001年开始获利年度起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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