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纳微科技:江必旺与深圳纳微部分自然人股东历史上存在特殊权益安排,其中与陈荣华之间的特殊权益安排在申报稿签署时暂未解除,涉及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及实际控制权稳定性。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1-05-14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发行人设立时,为保证深圳纳微各股东权益不受不利影响,深圳纳微全体股东约定按照各自在深圳纳微的持股比例享有江必旺所持发行人股权对应权益。2015年相关补充协议确认该特殊安排。江必旺与宋功友、胡维德、黄立军、宋怀海、孙柏林之间的特殊权益安排已解除并完成补偿;与陈荣华之间的特殊权益安排仍未解除。2019年12月,江必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47.9167万股股份无偿转让给陈荣姬控制的苏州纳合,并确认该部分权益归属陈荣华所有;2020年2月资本公积转增后,苏州纳合持股增至942.0835万股。陈荣华截至申报稿签署日未对沟通函作出回应。除上述情形外,控股股东深圳纳微及实际控制人江必旺、陈荣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其他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