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博众精工:2012年至2014年香港博众未将部分苹果订单转至发行人,发行人直接将设备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但未确认收入及缴纳相关税费,需判断外汇、税务、海关合规风险、补税及整改情况。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税务合规及税收优惠 · 2021-04-08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香港博众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2012年至2014年,香港博众未将苹果公司下达的全部订单转至发行人,发行人按香港博众指示直接将未转订单相应设备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未确认收入及缴纳相关税费,货款由香港博众全部在境外收取,货款共计3,096万美元。发行人补计相关收入,并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