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明志科技: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及公司向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提供借款的关联资金往来。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1-04-02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明志科技
审核编号
653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153页、第1-1-155页、第3-3-1-38页至第3-3-1-39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披露,吴勤芳、邱壑于2015年11月、12月合计向明志科技及明志装备提供借款1,130万元,借款利率7%/年,借款期限两年,明志科技、明志装备均提前偿还,2017年度支付利息合计51.32万元。公司亦向李全锋、杨林龙、张红亮提供借款,其中李全锋借款140万元、140万元、280万元及70万元,杨林龙借款20万元,张红亮借款3.40万元;其中三笔款项系相关人员向明志装备工会委员会借款,资金来源于公司向工会提供的借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相关借款未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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