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柔宇科技: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刘自鸿持有A类股份并取得显著高于普通股份的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存在中小股东表决影响力受限的治理风险。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1-02-10 · 终止

公司名称
深圳市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柔宇科技
审核编号
826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招股说明书第205-214页;法律意见书第24页、第81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20年7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并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刘自鸿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表决权为B类股份的4倍;刘自鸿直接持有13,899.06万股A类股份,占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38.61%,经特别表决权安排后持有表决权比例71.56%。除非经股东大会决议终止,特别表决权安排将持续、长期运行。公司披露,特别表决权机制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对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决定性作用,限制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重大决策的影响;特殊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可能与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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