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极米科技:极米香港设立时未履行主管发改部门境外投资备案程序。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1-02-03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发行人在境外拥有极米香港和极米美国两家全资子公司。极米有限/发行人就设立极米美国已履行主管商务和发改部门核准、备案登记程序;就设立极米香港已履行主管商务部门核准程序,但未在主管发改部门履行境外投资备案程序,存在法律瑕疵。发行人2020年1月向极米香港增资已经获得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准予备案登记,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要求停止极米香港运营,亦未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