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丹娜生物:发行人存在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交易披露,需关注关联交易必要性、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范关联交易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独立性。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 2021-01-25 · 终止

公司名称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丹娜生物
审核编号
775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招股说明书第183-184页;法律意见书第17-21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ZHOU ZEQI,直接持有或控制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包括粟艳、三泽生物及三泽资管、夏晓辉、丹娜道和及丹娜道利;杭州怡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正纲贸易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交易,且发行人股东彭华兵直接及间接持有杭州怡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31.23%股权、广州特科持有广州市正纲贸易有限公司30%股权,故将二者比照关联方披露。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主要因生产经营产生,具有必要性,并已经股东大会确认、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按市场原则定价,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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