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纵横股份:发行人仅认定任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未将任斌、王陈、陈鹏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时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对表决分歧处理机制的安排。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1-01-18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纵横股份
审核编号
403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8-1-6页至第8-1-13页;第3-3-1-17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申报稿披露,任斌直接持有发行人31.21%股份,并通过担任永信大鹏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永信大鹏持有的13.70%股份;王陈持有20.81%股份,陈鹏持有9.18%股份。三名创始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补充约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任斌对待决事项的意见为准。发行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安排显示,任斌长期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并能对董事会成员选任、重大经营决策及重要人事任命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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