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奥普特:发行人与新增投资机构曾就发行上市时间约定股权回购类对赌条款。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0-12-09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奥普特
审核编号
458
审核阶段
注册稿
页码
第1-1-31页、第3-3-1-41页、第3-3-1-42页、第3-3-1-43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19年11月,发行人与长江晨道、宁波超兴签署《投资协议》,就发行上市时间约定对赌条款:如发行人未能于投资人支付完毕增资款后3年内完成IPO,一旦投资人要求,公司应以减资等方式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长江晨道及宁波超兴要求发行人回购的权利已于发行人向上交所递交IPO申请前30日起终止,截至注册稿签署日该等机构与发行人的回购条款已经终止。注册稿法律意见书还披露,至兴臻泰与李茂波之间存在以IPO时间为触发条件的回购安排,相关条款也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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