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路德环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股东与华晨投资、正涵投资之间曾存在回购条款及现金补偿安排,回购条款已失效但现金补偿约定不存在时间限制。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0-08-26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路德环境
审核编号
276
审核阶段
注册稿
页码
第8-3-2-5页至第8-3-2-7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注册稿法律意见文件披露,华晨投资、正涵投资2011年12月增资入股发行人时,与公司控股股东季光明等主体约定回购条款等对赌安排。因公司未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上市且投资者未在2015年1月31日前行使相关权利,回购条款失效。2015年5月,各方补充约定发行人2015年净利润应高于3,000万元,否则华晨投资、正涵投资有权要求季光明和公司其他23名股东按出资额占比回购其股权;若回购事项未发生且投资者继续持股,公司实现IPO后,季光明和其他23名股东以从公司分得的股东红利向华晨投资、正涵投资分别支付现金补偿,直至累计分别达到900万元。该现金补偿约定不存在时间限制,亦未约定具体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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