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海德曼:发行人前身曾登记为集体合作性质,改制设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侵害国有或集体权益。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程序 · 2020-08-06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海德曼
审核编号
331
审核阶段
注册稿
页码
第1-1-45页至第1-1-46页;第3-3-1-111页至第3-3-1-113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前身玉环县华丰机床厂1993年设立时经济性质登记为“集体(合作经营)”,设立时实收资金50万元,郭秀华、许维民、许德选为出资人。2006年,华丰机床经评估、验资、股东会决议后变更为浙江海德曼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因华丰机床增资至512.60万元前账册凭证不齐全,无法确认,经协商由高长泉、郭秀华、高淑燕重新投入货币资金补足注册资本116.50万元。玉环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批复,确认华丰机床因工商登记需要先后被登记为集体合作相关性质,但历次出资均为自然人股东以自有财产出资,集体组织未出资,海德曼及前身自设立至今不存在集体经济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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