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海目星:发行人及境内下属企业部分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备案,部分租赁物业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租赁使用权的合法性及强制执行力存在不确定性。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0-08-05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未取得第1至第4项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其中深圳海目星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第2、3项厂房办理了历史遗留违规建筑普查登记;第4项鞍山厂房正在办理验收手续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江苏海目星临时使用建设项目地块内3栋遗留房屋。法律意见书进一步披露,除第1项、第5项和第6项已办理租赁备案外,其余租赁物业未办理备案;除第5项、第6项外,第1项至第4项和第7项租赁物业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产权属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