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德林海:发行人四名PE股东曾与实际控制人胡明明签署估值保障和股份回购等对赌安排,需判断清理情况及对控制权、持续经营和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0-07-02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德林海
审核编号
171
审核阶段
注册稿
页码
第1-1-64页至第1-1-65页;第3-3-1-55页至第3-3-1-56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注册稿披露,金源融信、中科光荣、安丰盈元、金控源悦四名PE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胡明明之间曾存在特殊事项补充协议,约定估值保障和股份回购事项。金源融信、金控源悦于2018年12月6日,中科光荣、安丰盈元于2018年12月3日分别与胡明明签署《补充协议书》;估值保障主要约定后续融资公司新估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估值;股份回购承诺主要约定若发行人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承担相应监管职能的其他机构申报材料,胡明明需实施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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