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芯朋微:发行人与大基金、实际控制人张立新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存在股份回购、优先认购权、优先出售权、优先购买及跟售权、反稀释、普遍优惠、知情权等投资人特殊条款,该等条款是否已终止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0-06-29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芯朋微
审核编号
308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3-3-1-13页至第3-3-1-14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19年9月,发行人、大基金、实际控制人张立新签订《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境内外上市等原因,大基金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全部或部分股份,并约定优先认购权、优先出售权、优先购买及跟售权、反稀释条款、普遍优惠条款、知情权等特殊条款。协议同时约定,上述特殊条款自公司向审核部门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之日起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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