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比例较低,主要通过受托行使其他股东表决权及股东权利实现控制,需关注实际控制人认定、最近两年未变更及控制稳定性。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0-05-22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泽达易盛
审核编号
180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6页、第1-1-69页至第1-1-71页、第3-3-1-20页至第3-3-1-24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申报稿披露,林应直接持股4.33%,刘雪松直接持股3.59%;林应通过宁波润泽可支配12.46%股份表决权,通过泽达创鑫可支配泽达创鑫所持7.28%股份表决权,并通过泽达创鑫受托行使亿脑投资6.42%股份以及宁波宝远、嘉铭利盛、梅生、陈美莱合计32.09%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林应、刘雪松夫妇合计可支配66.17%股份表决权。亿脑投资、梅生、陈美莱、嘉铭利盛、宁波宝远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文件披露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并提示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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