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天合光能:天合开曼私有化过程中存在买方团披露与最终实施主体不一致、异议股东诉讼及实际控制人借款增持股份相关的控制权稳定问题。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境外投资、外汇及跨境合规 · 2020-05-11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天合光能
审核编号
162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3-3-1-13页至第3-3-1-17页;第1-1-56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高纪凡,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高纪凡于2017年3月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其夫妇及其控制的盘基投资、清海投资等主体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可能存在被债权人要求冻结、处置等风险。天合开曼曾在纽交所上市并于2017年3月完成私有化退市;TSL于SEC网站披露私有化买方团成员后,因境内资金出境受限等原因,合并交易实际由高纪凡及其关联方单方通过FSL境外贷款完成,其他公告买方团成员未在境外直接参与。私有化过程中Maso Capital Investments Limited和Blackwell Partners LLC提出异议,TSL向开曼法院请求确定其所持股份公平价值,该诉讼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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