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博众精工:发行人及部分下属企业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安排,需关注代持解除、股份权属清晰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0-04-27 · 终止注册

公司名称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博众精工
审核编号
57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3-3-1-22页至第3-3-1-24页、第3-3-1-83页至第3-3-1-86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申报稿法律意见书披露,博众有限设立时陈兰芳、吕新娥分别持有50%股权,其中陈兰芳、吕新娥持有的博众有限股权系受吕绍林委托代为持有;2009年1月吕新娥将其所持25万元出资转让给吕绍林并解除代持,2012年12月陈兰芳将其所持100万元出资转让给吕绍林并解除委托持股。法律意见书还披露,乔岳软件曾存在陈兰芳代吕绍林、张燕代程彩霞持股,博众机器人曾存在陈兰芳代吕绍林持股,相关代持均已通过股权转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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