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德马科技:发行人设立阶段存在实际控制人委托其母亲代持出资及德马有限设立时股东延期出资且未履行变更出资期限程序的历史瑕疵。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0-04-23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注册稿法律意见书所附补充法律意见披露,德马有限设立时曹雪芹系受卓序委托进行出资,代持一直存续至2006年1月曹雪芹将所持德马有限37%股权转让给德马投资。德马有限设立合同约定全体股东应于2002年4月28日前缴清全部认缴资本,但德马投资及美国湖兴实际于2002年6月7日前缴纳第二期出资,存在延期出资;德马投资及美国湖兴未就延期出资事项提请董事会审议,亦未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