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金博股份:报告期内存在发行人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接受关联方保证担保及主要房屋土地抵押的情形。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0-04-16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申报稿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金占用;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为实际控制人廖寄乔提供担保,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担保已解除,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重大合同部分披露,发行人与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湘(2017)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357-0007364号房地产权为公司2017年9月27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主债权最高余额2,000万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王冰泉为公司与浦发银行主债权最高余额2,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该保证合同已于2019年5月30日终止;公司在该担保项下5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已于2019年3月22日全额还清本息。公司另曾以6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建行益阳银星支行最高限额29,340,000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相关合同已于2016年10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