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奥特维:2017年机构投资者入股时存在以实际控制人为回购义务人的特殊股东权利安排,需关注其效力、终止及对发行上市的影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0-04-16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奥特维
审核编号
192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49页至第1-1-50页;第3-3-1-42页至第3-3-1-43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17年3月增资时,葛志勇、李文与东证奥融等5家机构投资者签署股东协议,约定如发行人2021年12月31日前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机构投资者可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为认购款加按年化7%单利计算的利息;协议同时约定,在发行人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后,股东协议项下相关特殊股东权利自动失效,并曾约定上市未获审核通过、发行人撤回或中止上市申请等情形下恢复。2019年5月,各方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恢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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