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京源环保: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且发行后被稀释,需关注控制权稳定性、一致行动安排及其他主要股东承诺。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0-03-06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京源环保
审核编号
208
审核阶段
注册稿
页码
第1-1-37页;第1-1-61页至第1-1-63页;第3-3-1-7页;第3-3-1-190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注册稿招股说明书披露,李武林、和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发行前二人合计直接持股34.44%,并通过和源投资间接持股0.71%,合计控制35.15%股份。发行后其合计持股比例下降。华美国际、华迪民生、季献华、季勐、王宪、灿荣投资等主要股东承诺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谋求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主动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以谋求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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