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瑞松科技:珠海粤铂星有限合伙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附条件合伙份额回购约定。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0-01-13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瑞松科技
审核编号
176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3-3-1-11页、第3-3-1-12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申报稿法律意见书披露,珠海粤铂星的有限合伙人赣州西域智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存在附条件的合伙份额回购约定,即如公司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受理函,则孙志强应回购赣州西域智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珠海粤铂星的实缴份额;如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受理函,则孙志强不存在回购义务。除此以外,发行人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权益调整协议、回购协议或者类似安排,亦未对所持股份所含表决权、收益权作限制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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